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  首頁 / 消息管理 
一般公告-轉知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 明或亡故之調查程序。
首頁 列表 開新視窗 前往友善列印頁面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55944號函辦
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調查之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之調查程
序如下:
(一)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
略以:「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並依性平法第
36條第4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不配合
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
相關資料為止。」倘疑似行為人未親自配合接受調查
者,學校應報請主管機關裁罰該行為人至其配合或提供
相關資料為止。
(二)另依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007134號
函釋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
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
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平會及調
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
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爰應由學校性平會及調
查小組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
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三、疑似行為人已亡故之調查程序如下:
(一)查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所謂「權利能力」者,係指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
並負擔義務之能力,亦即具有人格,得成為權利義務主
體之資格;又行政程序法第21條「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
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
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人已死亡者,
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
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
體之資格。(法務部105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2430
號函說明三參照)
(二)茲經有關機關提供疑似行為人亡故之具體佐證,由學校
性平會議決停止調查程序,並通知疑似被害人。


相關檔案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行為人行蹤不明或亡故之調查程序公文.pdf


發布時間: 2022-07-18 12:36:47
發布單位: 大湖國小學務處


地址: 苗栗縣大湖鄉中正路育英巷11號

電話: (037) 991008 傳真: (037) 99448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6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