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  首頁 / 消息管理 
一般公告-轉知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追蹤執行校園 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處置案,詳如說明。
首頁 列表 開新視窗 前往友善列印頁面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96531號函
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
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
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
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
之措施。」,同條第6項規定:「第2項之處置,應由該懲
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因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
實遭解聘之教師,倘學校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決議需執
行處置,則其後續處置之追蹤執行,學校應依據同條第6項
規定辦理。
三、次查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
6項不配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
為止。」,爰不因行為人解聘(喪失教師身分),而停止
處置之追蹤執行。


相關檔案

為學校依據性平法追蹤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處置案公文.pdf


發布時間: 2021-07-23 10:26:43
發布單位: 大湖國小學務處


地址: 苗栗縣大湖鄉中正路育英巷11號

電話: (037) 991008 傳真: (037) 99448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9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