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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轉知行政院秘書長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 型及其內涵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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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號函辦
理。
二、為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研訂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
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
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
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該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
明另公布於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
理→綜合性參考資料。
三、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
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
四、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類型現已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
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
/),倘發生相關事件,請依所列定義、類型及內涵辦理通
報,並持續提升所屬人員之通報意識及知能:
(一)主類別「安全維護事件」──次類別「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
1、事件名稱「知悉18歲以上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
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
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
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
「招募引誘」,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
造或冒用身分」。
2、事件名稱「知悉18歲以上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
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二)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次類別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1、事件名稱「知悉18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
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
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
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
「招募引誘」,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
造或冒用身分」。
2、事件名稱「知悉18歲以下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
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
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相關檔案

轉知行政院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公文.pdf
轉知行政院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附件.pdf


發布時間: 2021-07-19 08:59:05
發布單位: 大湖國小學務處


地址: 苗栗縣大湖鄉中正路育英巷11號

電話: (037) 991008 傳真: (037) 99448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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