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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函轉教育部有關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且未依性平法配合學校調查訪談,相關後續處 理方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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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55289號函辦
理。
二、按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
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
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已明
定行為人之配合義務,並於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訂有罰
則。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
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爰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行為人不配合調
查,而無正當理由者,仍得予處罰。
四、另未成年之行為人未配合調查者,得依教育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諒達)意旨,由調
查小組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進行
事實認定,載明行為人未配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並通知
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相關檔案

函轉教育部有關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且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配合調查訪談,後續處理方式案公文.pdf


發布時間: 2021-06-09 15:35:26
發布單位: 大湖國小學務處


地址: 苗栗縣大湖鄉中正路育英巷11號

電話: (037) 991008 傳真: (037) 99448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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