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 之認定範圍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辦理。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應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前開規定涉及本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研習時數統計作業,請貴校即日起重新盤點校內相關人員名單並確實要求所屬人員依規於年度內完成。
四、另有關113年度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輔導訪視表中所列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研習時數訪視審查項目,因時效因素暫不更動認定範圍規定,將於114年再行修正。
五、因應本次教育部函釋,本府113年2月23日府教家字第1130000254號函有關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認定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
634493_0001371_1130223函發各單位.pdf
634493_0001371_1130919教育部函.PDF
發布時間: |
2024-10-15 15:43:37 |
發布單位: |
大湖國小學務處 |